84岁老父亲再婚后离世,儿子和后妈争房产却分文未得,只由于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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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06月24日 21:47

2016年2月,84岁的吴老先生

在那个冬季跟74岁的于女士喜结良缘。

结婚后不久,吴老先生就立下公证遗言:

在自己逝世之后,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,

由妻子于女士一人承继。

▲图片来历:视觉我国(图文无关)

但是,跟着时刻的推移,吴老先生与于女士的爱情在婚后热度逐步衰退,一起吴老先生也觉得亏欠自己的儿子小吴。

吴老先生提出改变公证遗言,于女士知道后,与小吴配偶屡次洽谈,两边于2017年9月达到一致并签定《许诺书》。

《许诺书》约好,于女士和小吴配偶各占该房50%的产权,但房暂挂在于女士名下。关于其他资产,首要确保吴老先生看病需求,缺乏部分由小吴配偶以及于女士一起承当50%。

不久,吴老先生逝世。料理完后事,小吴配偶恳求于女士实行从前的约好,切割房产,却遭到于女士的回绝。于女士还单独将房子出售。

经洽谈不成,小吴配偶将于女士告至上海宝山法院,要求分得于女士所得房款的1/2。

庭审中,被告于女士辩称,涉案房子权力从头到尾与原告小吴配偶没有联系。吴老先生在世时,涉案房子归于吴老先生的个人财产,吴老先生身后,于女士是根据吴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证遗言承继的。

别的,《许诺书》中的许诺特点仅仅证明两边之间存在赠与联系,在赠与合同实行结束前,于某吊销赠与合同,不再赠与原告小吴配偶1/2房款,是契合法令规则的。

退一步来说,即便吴老先生生前口头表明要将涉案房子留给原告小吴配偶,也不能否定公证遗言的效能。据此,被告于女士要求驳回原告小吴配偶的诉请。

▲图片来历:视觉我国(图文无关)

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以为,《许诺书》不是析产协议,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。涉案房子系吴老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,吴老先生逝世后,被告于女士根据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言取得了涉案房子的产权,原告从头到尾不是涉案房子的权力人或许共有人,原告以分家析产胶葛申述,因未能举证结束,应承当晦气法令结果。

再者,两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定的《许诺书》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好,在吴老先生生前及逝世后,没有无效的景象呈现,《许诺书》约好的赠与协议有用。现被告于某承继了涉案房子并予以出售,不愿意交给1/2房款给原告方,视为被告于某吊销赠与行为,该行为并不违背法令规则。

终究,上海宝山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小吴配偶的诉讼恳求。

上海宝山法院提示我们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》的规则,遗言存在公证遗言、自书遗言、口头遗言、代书遗言等方式,不同方式的遗言又具有不同的效能,其间公证遗言效能最高。假如缔结了公证遗言后想改变遗言特点,应依法吊销原先的公证遗言后缔结新的遗言,或缔结一份新的公证遗言。

来历:周到app、新闻晨报(shxwcb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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